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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时间:2020-07-07 16:36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一、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温州市煤炭销售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  检测依据

1.质量判定依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2.采样参照国家标准GB/T18666-201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等标准进行。

3.样品预处理及试样制备按GB/T 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要求处理,

4.质量检测依据GB/T 211-201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4-2007煤中全流的测定方法、GB/T 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等标准进行。

三、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煤的全水分、工业分析(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全流、发热量。

四、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本次采样由抽样人员到煤炭销售企业现场进行采样。抽取相同规格同批次的样品8kg,其中4kg为检验样,另4kg为备样。

1、采取方法

无论对形状规则或不规则的煤堆,在采取煤样时,都要选择一个面为采取面。从离堆底0.5米处开始划线。往上每隔1米划一条横线,从采取面的一侧向另一侧每隔1米划一条纵线,这样就会在整个采取面上形成若干横线和纵线的交叉点。就在这若干个交叉点中选择出子样的采取点。选择的方法是:凡奇数横线与奇数纵线的交叉点,偶数横线与偶数纵线的交叉点,均为子样采取点(梅花采样法)。

2、采取量

a.子样:挖坑深度为0.4米,煤堆表面的煤不宜采作子样。每个子样的质量约为1.5公斤(块煤3-5公斤)。取样铲的使用角度与煤堆表面呈垂直状。遇到矸石、大块、黄铁矿时不可以随意舍弃。视煤堆大小,取10个至20个子样。

B.总样:将全部子样混合均匀,从各个方向总共取3至5公斤(块煤取5-10公斤)装在无吸附、无腐蚀的气密容器中(如塑料袋要扎紧)。为减少水分损失,操作要快。

五、  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本方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本方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 质量判定原则

(1)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在本方案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六、  异议处理和复检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