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81/2020-0061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市监药监〔2020〕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瓯江口分局,市局相关处室:
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20〕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简化审批手续,将原先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系统审批→发证”审批流程,简化为“企业申请加承诺→发证”(验收环节按照省局系统流程设置现场即办,现场检查环节意见调整为“承诺许可,许可后三个月内现场检查”)。申请材料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收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不包括连锁总部)应按现行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并能正常履职,具备合法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三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管局组织一次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整改,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纳入药店日常检查对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监督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