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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放心消费建设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7-02 16:14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药监局办公室,省消保委秘书处:


自我省开展“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着力构建放心消费工作机制,人民群众消费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日益提高。为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加快构建全省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引领并促进消费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结合省局与沪、苏、皖省(市)局签署的《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要求,现就深化放心消费建设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1+454”工作主题主线,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进一步深化放心消费评价改革,优化放心消费创建路径,全力打造“放心消费在浙江”升级版,合力营造消费需求持续增长、产品服务品质放心、消费权益有效保障的满意消费环境,更好的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消费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创建名称。将原有五类示范单位(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店、放心市场、放心景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名特优食品小作坊、放心化妆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放心工厂等创建主体,统称为“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放心消费在浙江”放心消费单位(以下简称“放心消费单位”)。对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和涉及生产领域的放心消费单位,在“年度放心消费单位”标识上分别标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和“放心工厂”。

(二)推行年度“后评价”。放心消费评价工作按照“先培育、后评价”原则,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放心消费单位”培育名单,指导培育单位张贴放心消费公开承诺,省政府督查室将“放心消费单位”培育对象列入督查目标,年底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后评价”体系的可操作定性定量指标,综合对辖区培育单位“画像”,作出是否符合“放心消费单位”的评价。

(三)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监管谁评价,谁许可谁评价”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为“放心消费单位”评价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心消费单位”的评价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地。

(四)加强信息公示。年度“放心消费单位”的培育对象和通过评价的名单均在省放心消费官网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放心消费单位”信息公示专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包括年度“放心消费单位”名称、地址等,对放心工厂和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放心消费单位”,在信息栏中备注。培育对象实行全程公示、动态管理,培育一家、公示一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培育和评价的过程与信息公示联动更新。


三、评价方法

(一)建立“1+X”评价体系。实施“1+X”评价指标体系。其中,“1”为“放心消费单位”评价的全省通用刚性标准,由省局统一明确,适用于所有创建单位。具体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亮证(照)经营、质量安全、明码标价、公平计量、投诉处理、服务情况、监督检查等七个方面。“X”为补充标准,是不同行业、领域相应主管部门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的个性化标准。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开承诺,包括无理由退货承诺、预赔付保障金设立、消费公示、便民为民举措,以及法律法规对行业或领域的特殊要求。通用标准与补充标准配套形成完整的“1+X”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二)实施年度“后评价”。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辖区“放心消费单位”培育名单,每年12月1日开始,对照“1+X”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消费者体验、监督抽查等情况,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等信用信息资源,综合分析本年度辖区培育单位在亮证(照)经营、质量安全、明码标价、公平计量、投诉处理、服务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做出年度“后评价”。“后评价”工作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对通过的及时张贴年度“放心消费单位”标识,评价资料存档备查。

(三)放心工厂评价从严。开展放心工厂创建,目的是从消费端倒逼生产端提高商品质量,提升浙江制造竞争力,优化放心消费环境。放心工厂的“后评价”,以企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为前提。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的,必须把无理由退货承诺作为公开承诺的首选项。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生产企业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纳入当年度“放心消费单位”。对通过“后评价”的放心工厂,名单在公布之前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日常监管

(一)统一标识式样。按照“方便张贴、节约资源、形象直观、提示醒目”的原则,“放心消费单位”标识式样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市县局制作。标识分“年度放心消费单位”、“年度放心消费单位(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和“年度放心消费单位(放心工厂)”三种(见附件2-4)。标识应张贴于便于消费者监督、方便消费指引的醒目位置。对于2017年、2018年已经创建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及时补贴“年度放心消费单位”标识。

(二)公开承诺上墙。参加“放心消费单位”创建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1+X”标准体系制定放心消费公开承诺(见附件5),公开承诺必须张贴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方便社会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放心消费单位”建设的七项通用标准内容、便民为民服务措施等个性化承诺内容。符合无理由退货承诺和设立消费维权预赔付金的,应当把无理由退货承诺和消费维权预赔付金设立列入承诺内容。

(三)强化共治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内容及时进行核查。鼓励消费义工、新闻媒体参与监督,消费体验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放心消费评价数据库。发现培育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跟进指导或进行调整。对于被举报在评估周期内有违反放心消费公开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放心消费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年度“放心消费单位”。省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放心消费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暗访和交叉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深化放心消费建设评价工作,打造“放心消费在浙江”升级版,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是落实《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是省政府新时代发出的动员令,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关键所在。各地要加强“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科学分解任务指标,夯实监管责任,确保后评价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紧抓关键,务求实效。通过近两年的创建,建成了一大批示范引领作用好的放心消费单位,目前创建工作已经进入攻坚期,尤其是在当前长三角地区市场一体化建设合作的大背景下,对“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要按照补短板、抬底线、拉高线的要求,紧抓关键环节和关键单位,群策群力抓创建,因地制宜抓推进,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完成《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和省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同时,要强化回头看和动态监管,确保已建的质量不滑坡,创建积极性不消退。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挖掘市场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地要加强“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工作的宣传,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和形式,扎实推进消费教育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商场、进家庭、进学校,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要加强与媒体的联动,持续强化社会监督,做到电视里有影,报纸上有字,广播里有声,互联网上有图,群众心里有印象,共同唱响放心消费“好声音”。

(四)总结经验,推广提升。要按照走在前、创一流、做样板的要求,加强“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工作载体和方法的创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挖掘特色亮点,为长三角推广和全面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提供样板。相关动态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