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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16-0121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6-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政办〔2016〕56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6-04 17:3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 作 方 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2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平安温州”“食安温州”为目标,以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四个最严”“党政同责”的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围绕组织管理、监管执法、企业责任、应急管理、社会共治等方面,推动全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

二、创建目标

根据省政府全面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施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树立“城市农村全覆盖、所有县(市、区)全启动”的创建意识,从2016年5月起,两年内将辖内所有县(市、区)创建成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各功能区主动融入创建工作,确保我市创建成为浙江省食品安全市。

三、创建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政府负责统一部署和领导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作为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的主体,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省考核评价标准,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相关力量和资源,强化专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提高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多措并举,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

(二)全市覆盖,全面创建。按照“设区市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市的,其所辖县(市、区)均应创建成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的要求,全市11个县(市、区)全部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2个功能区要积极配合,主动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市整体创建工作。

(三)务求实效,群众满意。创建工作要抓住当地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让全社会共享创建工作成果。

四、创建标准

(一)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食品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较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达68%以上。

具体标准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五、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要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工作基础特别扎实、各项指标达到创建标准的县(市、区)可以提前1年申请验收。

(一)组织领导。市级层面成立“温州市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称市创建领导小组和市创建办);各县(市、区)在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县(市、区)创建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设在政府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功能区纳入全市整体创建范畴,参照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要求、标准执行。

(二)创建推进。市创建办将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制订本地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推进机制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并将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握进度,加快推进。

(三)考核初评。市创建办在各县(市、区)政府自评后,依据省创建标准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初评。初评工作由市创建办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将适当吸收媒体、公证单位、律师、消费者等代表共同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向市创建办报送创建工作阶段总结和自评结果。

(四)整改提高。市创建办根据考核初评情况,对全市各县(市、区)创建情况进行通报,并反馈整改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提高。

(五)申请验收。市创建办根据各地考核初评结果和整改提高情况,组织符合验收标准的县(市、区)政府,以市政府名义于创建期满后(2018年5月中旬,申请提前验收的为2017年5月中旬),向省创建办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提出考评验收申请。未通过考核、公示的地方,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后,再于下一年度提出考评验收申请,统一接受考评验收。连续两年没有通过考评验收的地方,重新开始新一轮创建工作。

(六)动态管理。市食安委将积极配合省食安委,每年开展1次对省食品安全县(市、区)的暗访,并将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当地政府;每3年组织对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等情形的地方,建议省食安委取消其省食品安全县(市、区)称号;对创建工作成效下滑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市、区),责令限期改进,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建议省食安委取消其省食品安全县(市、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创建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市创建办根据创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时间节点,以工作例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推动创建工作开展,确保各项工作达到创建目标。

(二)加大财政投入。要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投入,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加强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宣传教育、基层监管站所和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市、县两级财政要积极支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和监管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可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强化监督指导。要结合相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创建,健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实效。市创建办将根据各县(市、区)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以明察暗访和督查通报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倡导社会共治。要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的知晓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创建,逐步提高食品安全认可度、满意度。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