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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19-0096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9-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市监规〔2019〕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68-2019-0004
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商标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06 15:4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瓯江口分局:

为贯彻落实我市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工作,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和完善与品牌建设要求相匹配的商标保护机制,全力打造促进商标创造、运用和发展的“全链条”保护体系,经研究,市局决定建立《温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现将《温州市重点商标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重点商标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商标品牌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我市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已注册商标。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温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我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中涌现的较高知名度商标;

(二)本市驰名商标;

(三)涉外高知名度商标;

(四)我市组织、举办、承办国际性或国家级、省、市级重大活动(项目)期间,需要加强保护的相关参与者的商标;

(五)市场占有份额较大、知名度较高且在我市遭遇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六)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要求的注册商标,在经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审批表)报经市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核实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意见,最后报请市局决定纳入保护名录。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的注册商标,由市局依据本办法纳入保护名录。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注册商标,组织、举办或承办该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活动(项目)参与者提出的保护需求,提请市局纳入保护名录。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项要求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纳入保护名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实工作,并上报市局纳入保护名录。

第九条  商标权利人在其商标纳入保护名录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向市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必要的核实材料。

第十条  保护名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当及时将其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第十一条  市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将相关商标调整出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市局应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告知相关商标权利人。

第十三条  市局应当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发布保护名录,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公共平台、新闻媒体等发布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市局应当将保护名录抄告本市相关部门、外省市场监管部门,并下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市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六条  商标权利人被他人恶意抢注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帮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并适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七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主动开展跨地区商标保护协作;在长三角商标保护一体化协作进程中,充分发挥长三角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提升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效能。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帮助的,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十八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适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海外维权支持。

第二十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的保护,对于擅自使用相关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局将加强对涉及保护名录内容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的审查,避免发生他人利用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侵犯保护名录中商标权利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