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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流通环节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19-01-18 17:1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编号: WSL201901

 

为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监管职能,切实保障元旦、春节食品消费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快乐、祥和地欢度佳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组织开展了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监测情况

2018年11-12月我局在市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随机抽取肉制品、水产制品、酒类、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等样品共181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重金属、药物残留、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进行检测,发现合格171批次,不合格10批次,合格率为94.48%,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山梨酸及其钾盐、镉、白度、水分、氯霉素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文成县周良珠食品店销售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220000,170000,92000,76000,140000;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检验结果最高值超过50000CFU/g小于100000CFU/g的次数不超2次的要求。

(二)泰顺县航蕊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海水晶盐(精制盐),白度检出值(度):61;标准规定为(度):≥75; 水分检出值(g/100g):0.79,标准规定为(g/100g):≤0.50。

(三) 张宝爱销售的梭子蟹(海水活体), 镉检出值(mg/kg): 0.7,标准规定为(mg/kg): ≤0.5

(四) 苏素芳销售的虾菇(海水活体), 镉检出值(mg/kg):1,标准规定为(mg/kg): ≤0.5

(五) 李大央销售的精制盐(未加碘), 水分检出值(g/100g):1.2,标准规定为:≤0.50

(六) 李大央销售的即食海蜇皮, 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 430000,410000,700000;250000,320000;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检验结果最高值超过50000CFU/g小于100000CFU/g的次数不超2次的要求。

(七)乐清市大荆镇秋云付食品商店销售的糖水葡萄罐头,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066,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八)白希洲销售的龙头鱼(海水死鱼),氯霉素检出值(µg/kg):3.5,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九)白希洲销售的花甲(海水活体),氯霉素检出值(µg/kg):6.0,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温州市瓯海郭溪馋鲜副食品店销售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 250000,<100,<100,<100,1100000;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检验结果最高值超过50000CFU/g小于100000CFU/g的次数不超2次的要求。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白度、水分:该两个项目都是食盐中的项目,表明该产品存在工艺加工控制不严或偷工减料嫌疑,项目不合格不会直接对人体产生危害。

镉:镉是一种环境污染物。工业生产中,含镉工业废气扩散并自然沉降,蓄积于土壤中,铅锌矿的选矿废水和有关工业(电镀、碱性电池等)废水排入地面水或渗入地下水,污染水源和土壤,再通过灌溉、种植、动物吸收等途径污染。镉在肾中累积到一定量,主要危害肾脏和骨骼,导致骨软化和骨质疏松,严重的可导致肾衰竭。此次2批次“镉”项目不合格的均为水产品,因此各级部门在查清污染源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污染区排查管理。

菌落总数:各种微生物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多种途径污染食品,并不断利用食品中的丰富营养生长繁殖,导致食品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菌落总数超过标准值说明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是包装容器受污染;此外,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山梨酸山梨酸是部分食品可以添加的防腐剂,它能有效地抑制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活性,可以防止细菌的生长和繁殖,从而达到延长食品的保存时间,并保持原有食品的风味。有些生产企业为了延长产品的保质期,在生产过程中常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从而导致终产品中该项目不合格。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将增加人体肝脏负担,影响人体健康。

氯霉素: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将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禽肉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为防止动物疾病而非法使用。氯霉素会抑制人体骨骼的造血功能,引起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状白细胞缺乏症等疾病,过量食用高含量氯霉素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流通环节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名单.xls

附件2:流通环节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监督抽检合格名单.xls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