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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27 09:24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瓯江口分局:

为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规范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具体措施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优环境”工作部署,在前期瓯海区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应用试点工作,现就推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以“规范经营,保障药品安全;便民惠民,提高药品可及性;破除障碍,促进行业发展;疏堵结合,降低监管风险”为目的,努力推广电子处方应用试点工作。原则上各县(市、区)局都应启动该项试点工作,个别县(市、区)局认为本地条件确实尚未成熟的,可以暂缓试点,但不得放松对处方药销售行为的监管,确保履职到位。

二、积极探索试点模式。各地试点一般应以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为牵头单位,自主选择多种渠道的电子处方来源开展试点工作,以电子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标准,鼓励竞争。互联网医院的远程诊疗平台、为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与药店共享处方的平台,及其他新兴模式,在依法依规运营的基础上均可采用。

三、规范责任分担机制。各地要指导试点企业和提供电子处方的平台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开具电子处方属于诊疗活动的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的责任环节是审方售药,其它责任应由提供服务的平台及医疗机构承担。要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对平台远程诊疗活动的监管与指导,鼓励商业保险介入试点,化解风险。

四、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主要针对的是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在相关部门尚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各地要指导参与试点的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慎重选择电子处方面对人群及适用病种,严禁借试点名义随意推销处方药。

各县(市、区)局的试点工作应在6月底前启动,在试点过程中要指导企业完善制度、依法经营,加强交流,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上报市局。同时,在日常监管中要进一步加大对不凭处方或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试点工作的推进。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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