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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流通环节四季度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18-12-14 10:0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编号: WSL2018013

为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监管职能,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流通环节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四季度我局在市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随机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水产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等样品共93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重金属、糖精钠、山梨酸、药物残留、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进行检测,发现合格85批次,不合格8批次,合格率为91.40%,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4-氯苯氧乙酸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陆翀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mg/kg):0.077;标准规定为(mg/kg):不得检出。

(二)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陆翀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mg/kg):0.016;标准规定为(mg/kg):不得检出。

(三)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沈卫忠蔬菜店销售的萧山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g/kg):3.00;标准规定为(g/kg):≤1.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指标要求:≤1.0,结果为:3.00。

(四)温州现代农贸城琴芬水产店销售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2*105、1.3*105、1.1*105、9.3*104、1.3*105;标准规定为(CFU/g):n=5,c=2,m=50000CFU/g,M=100000CFU/g。

(五)温州现代农贸城琴芬水产店销售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8.9*104、1.0*105、8.2*104; 标准规定为(CFU/g):n=5,c=2,m=50000CFU/g,M=100000CFU/g。

(六)温州现代农贸城阿媚水产品店销售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2*105; 标准规定为(CFU/g):n=5,c=2,m=50000CFU/g,M=100000CFU/g。

(七)温州现代农贸城阿媚水产品店销售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8.7*104、6.6*104、7.1*104、8.4*104、8.4*104; 标准规定为(CFU/g):n=5,c=2,m=50000CFU/g,M=100000CFU/g。

(八)温州现代农贸城阿媚水产品店销售的即食海蜇边,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2.1*106、7.5*105、3.4*105、4.8*105、1.4*106 ;标准规定为(CFU/g):n=5,c=2,m=50000CFU/g,M=100000CFU/g。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

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钠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缩短孵化周期,不仅可以防止落花落果、提高做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还能达到改善植物品质之目的,同时它还有除草剂的作用。用于培育无根黄豆芽和无根绿豆芽,可提高豆芽产量和质量,所生豆芽肥嫩、粗壮、爽口。但是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如果长期服用,会破坏人体激素平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而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腌制蔬菜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但若长期过量食用苯甲酸超标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反映出企业忽视了混合使用防腐剂时对其使用量的控制。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2018年流通环节四季度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名单.xls

附件2:2018年流通环节四季度食品监督抽检合格名单.xls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