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81/2017-0123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经研究,我局起草了《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试行)》,拟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开展自动售药机设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
“指导意见”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实际行动;在24小时便利店、宾馆、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服务场所以及山区、海岛等偏远区域设置自动售药机,能满足夜间紧急购药,以及对当地药店布局不清晰的流动人口购药等需求,给公众提供更加实惠、便捷的购药环境。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自动售药机作为新兴业态,应予积极培育。
2.《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重点应是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农村、山区、海岛;人群流量大的连锁店、超市;车站、机场、宾馆的商店等。”
三、设置主要要求
1.申请主体是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自动售药机必须符合药品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范围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3.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要符合药品存储条件的要求,外部环境、机内温湿度等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4.药品质量管理有保障,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涵盖自动售药机经营全过程,销售记录可追溯,并能够与企业总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四、备案及监督管理
设置自动售药机,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总部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进行备案,并由设立售药机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自动售药机放置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