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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1-28 14:5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瓯江口、直属分局,市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2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市局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以下简称“严重失信者名单”)的认定、发布、撤销等程序以及职责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工作是信用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有效推进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律义务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处罚信息已公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并通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市局相关处室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以及谁认定、谁发布、谁撤销的管理原则,把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奖惩系统,落实惩戒措施。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实施严格监管。

二、明确“严重失信者名单”监管职责分工

市局督考处负责将“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局的年度考核,并开展督促检查。市局应急管理与宣传处负责通过媒体和门户网站公布“严重失信者名单”。市局企业监管处负责将“严重失信者名单”与温州市信用办对接和推送,实行信用联合惩戒。市局稽查支队负责市本级“严重失信者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撤销等工作。市局注册分局、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化处、药品安监处、药品流通处、医疗器械处等负责“严重失信者名单”会审等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局开展对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和惩戒。

各县(市、区)局结合本级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案件信息等情况,负责各辖区“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省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录入与发布管理工作,并在属地局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

三、严格实行“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严重失信者名单”动态个案评定制度。市局稽查支队和各县(市、区)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

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3、使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使用禁用或未经批准的原料、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违法生产药品的。

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5、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通过伪造相关资料、破坏现场等方式干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

6、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一次性发生急性中毒确诊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Ⅲ级、Ⅳ级药品安全事故。

(二)严格执行信息认定和发布程序。市局“严重失信者名单”由市局稽查支队在处罚决定书下达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报相关业务处室会签,相关业务处室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市局稽查支队汇总修改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认为必要的报主要领导审批。“严重失信者名单”审批确定后,由市局稽查支队告知当事人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发布,同时将“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报市局督考处、企业监管处和应急管理与宣传处。市局企业监管处负责将“严重失信者名单”推送到温州市信用办,市局应急与宣传管理处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和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各县(市、区)局也要制定相应规则做好“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认定和发布工作。

(三)严格实行“严重失信者名单”期限管理制度。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录入省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的“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公布期限届满时会自动撤销,同时转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查询数据库,对其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记录作永久保存。市局企业监管处要同步做好温州市信用办相关平台上的“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撤销工作。

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在公布期限内又发生符合第(一)条列举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公布期限起始应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严格按照第(二)条信息评定和发布程序重新向社会公开。

(四)按要求做好信息变更、撤销及公告。对于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改变或者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局稽查支队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公布的“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审查,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变更或撤销其在省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将“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报市局督考处、企业监管处和应急与宣传管理处,由市局企业监管处同步做好温州市信用办相关平台上的“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变更和撤销工作,由市局应急与宣传管理处做好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局可以参照执行“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变更、撤销及公告工作。

(五)严格执行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权利。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公布应当客观、公正、合法,不得披露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对外公布前,市局稽查支队及各县(市、区)局要告知当事人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其中,被市局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对象认为公布的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向市局提出异议申请时,市局稽查支队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调查报告上报省食药监局,根据省食药监局的意见作出相应调整;被各县(市、区)局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对象认为公布的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向该名单发布单位提出异议申请时,发布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局,市局稽查支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名单信息与事实相符的,维持原信息不变;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通知发布单位更正或撤销,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强化对“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失信惩戒

属地局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相关企业、组织、个体经营户(被吊销许可证的除外)实施重点监管,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增加为两倍,对其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定期跟踪检查。

责令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相关企业、组织、个体经营户(被吊销许可证的除外)每半年报送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依法限制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做好对属地局的指导督促工作。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者,属地局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市局相关处室和属地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落实惩戒措施,由各相关部门对失信主体联合采取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惩戒措施。

附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