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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转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17-11-28 14:3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2017年6月19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转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不断加强力度,相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2014年至2016年全市共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61019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9645万元。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侵权行为同时也构成了行政违法,如果不追究行政责任无法达到惩戒的监管目的。为避免“以调代罚”的民事调解替代行政追责,强化消费调解与监管执法相衔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我局推出诉转案工作机制以促进依法行政。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对经营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诉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在投诉时一并提出举报的情形。

(二)哪些行为应当予以诉转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在调处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重点检查被诉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准入条件以及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各项义务。调解人员发现经营者有《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违法情形,应予以诉转案。

(三) 诉转案的工作流程。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结果与案件相关信息同时录入12315执法系统。适用一般程序的,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核准后分流至具体办案机构依法办理。办案机构做出的是否立案决定,及案件办结后的处理结果,应告知同级12315中心归档。 

三、处理好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消费投诉调解是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诉转案属于行政执法工作,因此诉转案不影响消费投诉的调解过程,应按照各自的办理时限、处理流程处理,不得以行政调解取代行政处罚。对于一部分争议较大,经营者的侵权责任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手段调查取证来确定的投诉,可以经双方同意中止调解,待诉转案案件办结后根据办理结果再行组织调解。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