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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时间:2016-04-12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行业领先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可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七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第八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向企业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和同意公示承诺书;

(二)企业主体证明;

(三)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明;

(四)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报浙江省AA级和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提交下级公示机关的公示证书;

(六)企业前两年度已经按时报送年报的证明;

(七)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企业,逐级向公示机关推荐。

第十条  公示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通过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测评。

公示机关对企业在前两个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情况进行审核。

公示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公示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实地核实工作。

测评结果和审核情况作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公示机关通过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两年。

第十二条 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可以在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

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公示企业可以申请继续公示。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公示证书。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撤回该企业的公示。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监管。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实,撤销其公示: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四)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收回公示证书或在公示平台公告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认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向公示机关报告;公示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下级机关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销该企业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未公示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而冒充公示企业的,或者冒充其他等级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315日起施行。2005年实施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一、信用标准体系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二、信用信息项目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

2.质量和相关认证

3.知识产权

4.经营资质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

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三)合同行为规范

8.书面合同签约率

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或使用

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

12.合同签订审批

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

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

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

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

 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

 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

 20.合同变更率

 21.合同解除率

 22.合同争议率

 23.争议解决率

 24.合同撤销率

 25.合同未履行率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26.营业收入增长率

 27.主营业务利润率

28.净资产收益率

 29.资产负债率

 30.速动比率

 31.应收账款周转率

 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

 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

(六)社会信誉好

 34.社会责任

 35.荣誉记录

 36.举报投诉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24日印发